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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吕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学校     发布时间:2018-07-18  点击数: 3868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质量。“十二五”期间,要将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作为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到2015年,城市和经济教育较发达的县(市、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95%以上,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满足其他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其他县(市、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努力达到85%以上,基本满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继续坚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各市都要建设好一所以上规模较大、条件优良、中等教育层次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建设一所标准化的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县(市、区)要在普通中小学附设标准化配置、规范化教学的辅读班。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二)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市级特殊教育学校设立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满足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基础上,切实让学生掌握良好的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普通高中学校也要积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
    (三)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省属普通高校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限制招收,并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教育、民政、卫生和残联等部门要协调配合,相互合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举办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和教育训练,试点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逐步开展0-3岁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四)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努力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全面纳入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包括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特殊教育学校正常办学需要。随班就读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提高。在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杂费,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公办特教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助。设立特殊教育补助经费,用于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培训工作,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政策和原则,逐步加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的力度。积极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捐助特殊教育。
    (五)进一步完善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对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和在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标准,所需经费由政府统筹,纳入财政预算。民政、残联等部门还要将特殊教育学生纳入当地残疾人生活补助范围,通过多种方式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随班就读家庭困难学生给予帮扶。同时,要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残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六)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配备的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配足、充实教学设施及康复训练设备。要把特殊教育学校纳入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加强学校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力度,消除校舍安全隐患。要把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信息化建设范围,加强软硬件建设,建好本地特教信息平台,促进特殊教育优质资源共享。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七)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教育专业建设,继续稳定招生规模,为我省特殊教育提供素质优良的教师资源。有条件的高等师范院校也要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专业化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十二五”期间力争所有特殊教育学校(班)专任教师接受一轮升级专业化培训。要将特殊教育师资的继续教育和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当地继续教育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力争在3年内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水平。
    (八)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编制。各地要认真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29号)中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师生比13的编制标准要求,全面核定教职工编制,未配齐的要于2012年底前足额配齐。要为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配齐生活教师,保证残疾学生安全和健康。
    (九)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殊教育学校实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必须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实行国家规定的津贴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到特殊教育学校长期任教。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可按照规定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标准给予岗位津贴补助。教育部门在特殊教育教师评先、评优等方面也要给予倾斜。
    四、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十)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要坚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树立自尊、自爱、自信、自强、自理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使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残疾学生都能通过教育得到发展。要坚持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改进教学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立足学生实际,促进全面发展。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教育,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场所、教育教学设施、卫生保健设施的建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艺术类课程,充分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健康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型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
    (十二)强化职业教育,促进残疾学生就业。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结合学生特点和本行政区实际对高年级段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并开展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学生的劳动和就业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经费、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同时要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继续教育等问题。各地要采取措施,兴办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校办企业,使之既是残疾学生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的实习基地,又是毕业生就业的劳动场所。
    (十三)加强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要把做好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普通中小学校对有条件随班就读的学生不得拒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加强对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建立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降低辍学率,支持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特殊教育学校要定期派出教师对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特殊教育研究部门要研究探索提高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十四)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要结合教育信息化工程的推进,为特殊教育学校创造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计算机、多媒体和残疾人学习辅助软件等信息技术设施设备的配备力度,构建特殊教育信息交流平台。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和作用,提高残疾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十五)加强教学研究,营造科研氛围。努力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特殊教育学校要鼓励教师结合实际进行教学与科学研究,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十六)尊重和保障广大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权益,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是新时期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把特殊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薄弱环节予以大力加强,把加强和发展特殊教育作为“十二五”期间我省教育科学发展的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十七)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与当地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紧密挂钩,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督导与评估,对各地特殊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编制、残联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特殊教育,全面推进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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